首次抽菸就遭開除 化工廠工程師獲判復職
李長榮化工廠張姓助理工程師在廠房外抽菸,與副廠長口角後,被以在廠區點菸、違反工作規則為由開除,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見解,認為張男第一次違反禁菸規則就被解僱,處分太重。照片為示意圖與本文無關。(資料照,記者陳韋宗攝)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李長榮化工廠張姓助理工程師在廠房外抽菸,與副廠長口角後,被以在廠區點菸、違反工作規則為由開除,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見解,認為張男第一次違反禁菸規則就被解僱,處分太重,判決解僱無效,應讓張男復職,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張姓助理工程師102年7月25日在李長榮化工廠大社廠廠區車棚點菸,隨即騎腳踏車到廠房大門前馬路上抽菸,邱姓副廠長見狀騎腳踏車追趕,要求張男熄菸,兩人口角後,同年8月5日解僱張男,廠方認為,化工廠嚴禁抽菸,張男違反禁煙規定,開除他並未過當。
張男主張車棚非屬禁菸區,當時他已離開生產操作區域,從車棚點菸到騎車出廠房大門至少28.3公尺以上,不應以他抽菸為由重懲他;高雄高分院採信張男見解,認為他已服務22年,第一次違反禁菸規則,且情節不算重大,廠方不經預告,就以最嚴厲處分開除他,實在過苛,判決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廠方須從開除日起至復職日,按月給付薪資4萬8360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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