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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日本禁閱卷 德准閱有條件

德美日對羈押閱卷權規定

德美日對羈押閱卷權規定

2016/04/30 06:0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做出釋字第七三七號解釋,指現行檢方聲押被告時,被告不得聲請閱卷已違憲,對此釋憲結果,參加本案憲法法庭辯論的多位學者指出,德、日、美、歐盟等先進國家對閱卷權規定並不相同,但開放閱卷國家都有嚴格的限閱規定。

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陳運財指出,日本法院未讓律師在檢方聲押被告時具有閱卷權,日本最高法院也不認為這樣是違法的。

學者︰律師應有適當閱卷權

陳運財主張,應讓律師有適當的閱卷權,至少包括被告的自白筆錄和鑑定書,必要時可予以規範;而「閱卷權」概念過於限縮,建議以「證據開示權、資訊請求權」解釋較妥,開示應公開化、明確化,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因已無湮滅之虞,因此也應開示。

歐盟准閱卷 但法官有權拒絕

政大法律系教授楊雲驊表示,德國原則上讓律師有閱卷權,但必須適當隱匿卷證內容,但若涉及權利的濫用,例如律師洩密給當事人,就可將此名律師排除在訴訟外,我國則沒有此種規定;歐盟也准許律師閱卷權,但當涉及重大公益、社會安全秩序時,法官可依個案狀況拒絕閱卷。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林超駿說明美國制度指出,美國的「CHARGE」並非起訴的意思,而是司法機關「立案」的概念與我國現制的偵查、審理兩階段不同,我國現今要論的是,是否要在兩者中間另訂出「第三階段」?從首次羈押庭至偵結期間,准許律師閱覽部分證據、筆錄、帳冊等資料,以保障被告的訴訟防禦權,若羈押時間愈久,檢方就應提出更充足的聲押理由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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