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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吳陳鐶︰危害國安 閱卷應設限

大法官吳陳鐶。(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大法官吳陳鐶。(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2016/04/30 06:00

提「部分不同意見書」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大法官吳陳鐶昨對釋憲案發表「部分不同意見書」,吳陳鐶認為,釋憲文應對「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重大公共利益須維護」等情形,予以限制或禁止被告和律師取得羈押卷證資訊,但釋憲結果未對此設限,他不贊同。

不同意以「犯罪嫌疑人」代替「被告」

吳陳鐶共提出四個不同意見,第一個不同意,在於釋憲文及理由書中,將刑事訴訟法中的「被告」一詞以「犯罪嫌疑人」代之,有違權力分立原則,他不能贊同;第二個不同意,則是在羈押審查程序中,遇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有「其他較重大公共利益須維護之情形時」,未納入限制或禁止,他同樣不能贊同。

第三則認為刑事訴訟法第卅三條第一項提到,「辯護人於審判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條文規定是在審判中,而非羈押調查過程,與本釋憲案關係不大,不該納入釋憲範圍。

第四則是釋憲文不該建議相關機關修法時,應該一併考量是否將強制辯護擴及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部分,他認為已「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大法官陳春生也認為不該放寬

另一位大法官陳春生也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他認為釋憲文不該放寬標準,讓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有機會以抄錄或攝影等方式檢閱卷證,這樣未必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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