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費案回顧 三審推翻一、二審見解 仍判馬無罪
2015/04/23 06:00
「不能證明馬用詐術請領」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九十六年間,前台北市長馬英九深陷特別費風暴,檢方查出馬涉嫌報領特別費後存於私帳、沒有實際支出,依貪污罪嫌起訴,二審法院認為特別費具實質補貼性質,判馬英九無罪,檢方上訴最高法院,合議庭雖推翻一、二審見解,認定特別費具公款性質,但以「不能證明馬用詐術請領特別費」等由判馬無罪確定,判決結果引發爭議。
馬英九的特別費案,起於九十五年時民進黨立委謝欣霓等人向高檢署查黑中心檢舉,指馬任台北市長時,將首長特別費挪用為生活費,查黑中心簽分由檢察官侯寬仁負責調查。
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全案偵結,認定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八年,將不用單據核銷的特別費,半數匯入薪資帳戶,侵吞一千一百一十七萬元,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起訴;市長室秘書余文因涉嫌收集發票報銷,也被起訴。同日馬英九宣布辭去國民黨主席及參選二○○八年總統。
同年八月台北地院判馬無罪,判余文兩年四個月,減刑為一年兩個月,之後高院維持馬英九無罪,余文刑度減為一年,檢方再上訴,最高法院由庭長張淳淙,庭員劉介民、張春福、蔡彩貞及林俊益組成合議庭,九十七年四月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本案焦點在於,「領據」特別費究竟是公款或實質補貼?一、二審合議庭均認為具實質補貼性質,最高法院則認定非實質補貼,須「因公」不得私用,但又認為檢方上訴理由不能證明馬英九施用詐術請領特別費,及無法證明馬請領特別費後未用於因公支出,駁回上訴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