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關閉此視窗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裁定三七仔不罰// 法官:沒設性專區 娼嫖不應罰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錢建榮在一宗判決書上指出,未設性專區之前,娼、嫖、媒合者,都不應被罰。(記者周敏鴻攝)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錢建榮在一宗判決書上指出,未設性專區之前,娼、嫖、媒合者,都不應被罰。(記者周敏鴻攝)

    2011/12/17 06:00

    〔記者周敏鴻、楊國文、曾韋禎、侯柏青/綜合報導〕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錢建榮近日在一宗判決書上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案規定「娼嫖俱罰」,看似平等處罰,實質上不公,他認為未設專區之前,娼、嫖、媒合者,都不應被處罰。

    判決書:社維新法違憲

    錢建榮法官強調,就是因立法者急於銜接社會秩序維護法(簡稱社維法)舊法失效的最後期限,於是在未制訂設立專區義務的法律效果前提下,就急著讓修正案上路,結果導致台灣各縣市都未設立性工作專區,這等同剝奪性工作者、三七仔、嫖客的權利,也因立法的怠惰而造成違憲危機。

    內政部則說,錢建榮的見解只是法官在裁定書內闡釋個人意見,不影響法律效力或適用。

    指大法官認同性工作權

    男子張同慶上月在桃園市民族路、博愛路口,被喬裝嫖客的警員指控他涉嫌拉客媒介色情,每媒合一件八百元性交易,能分一百元,以違反社維法將他送辦;張同慶出庭供稱,他已被那名喬裝嫖客的警員抓過,怎可能再拉他嫖妓?承審法官錢建榮認為,警察除以自身見聞為證外,更應有影片等佐證,且警方可能以引誘方式查緝三七仔(性交易媒合者),故難認定張同慶符合「拉客」要件,應予不罰。

    更重要的是,錢建榮在判決書指出,各種文獻顯示,大法官要保障性工作者權益,既然大法官認同性工作權,自然就未否認三七仔的工作權。

    他在判決書評論,直指社維法修正案違憲,認為新法給予地方政府設立性交易專區的裁量權,這讓娼、嫖都有期待,如今期待卻遙遙無期,沒有地方政府設專區,也沒有設立時限、義務,人民也沒有請求設立的權利。

    沒設專區就罰侵害權利

    錢建榮認為,未設立性專區前,娼、嫖、媒合者都不應處罰,法規既已同意設專區,顯見立法者承認性工作權應屬職業自由保障,如今沒有專區就開罰,侵害了嫖客權利,等同全面排除人民選擇從事性工作的可能性。以媒合者為例,仲介一件性交易,只能抽一百元,被查獲則要拘留並罰鍰至少一萬元,新法重罰,讓娼妓本來就不利的處境,更「落井下石」。

    本案背景始於「罰娼不罰嫖」違憲等案,是宜蘭地院法官林俊廷、楊坤樵審理九件老婦性交易案,老婦面臨罰款或最多三天拘禁,嫖客卻完全沒事,兩位法官遂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前年十一月作出解釋,認定社維法「罰娼不罰嫖」條款違憲,要求兩年內失效;立法院趕著今年十一月四日三讀通過修正案,規定在「性交易專區」內娼嫖都不罰,但專區外娼嫖都罰;然而,礙於道德壓力等因素,迄無地方政府設立性交易專區,落得一場空。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圖
    焦點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