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外國NGO 將歸公安管理
〔編譯管淑平/綜合報導〕正在北京召開的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廿次會議,可能於本週表決「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草案,此法被外界視為意在加強監管外國非政府組織(NGO)在中國的活動,若獲得通過,外國非政府組織直接受公安機關管理,依此法須向中國政府報告其活動,被當局視為「危險」的組織,將不得在中國設立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活動。
這次人大常委會會議針對境外NGO管理法草案進行三讀,根據新華社報導,三讀主要調整、修改一些二讀版本內容,加強外國NGO在中國活動之資金監管,以及違反國家安全的相關規定。包括:公安機關可以「約談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以及其他負責人」,公安單位認為其報備之臨時活動有危害國家安全等情形者,「可以通過中方合作單位停止臨時活動」,對於有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等違法犯罪情形之外國NGO,「國務院公安部門可以將其列入不受歡迎名單,不得在中國境內再設立代表機構或者開展臨時活動」。
三讀版放寬二讀版本中有關外國NGO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駐在期限、招募志願者和聘用工作人員等方面限制,簡化其臨時活動之辦理程序,由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也進一步明確定義此法中所謂「境外非政府組織」定義,在附則中增訂外國學校、醫院、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研究機構或學術機構,與中國境內相當機構交流合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這項草案中最令外國團體和政府關切的一點是,將外國NGO歸於公安機關,而非較合邏輯的民政部管轄。南華早報引述專門研究NGO的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陳健民看法,這「反映內地當局認為境外NGO有可能威脅國家安全」;此法實施後,NGO「變成非黑即白」,「被視為對中國有利且無政治敏感性的組織,將得到更多支援。被視為危險的組織,會逐步被消除。」
「時代」雜誌網站指出,這項草案是將針對外國NGO和權益促進工作者的倒退政策法制化,擴大已經很廣泛的公安單位權力,將顯著地使外國NGO更難以在中國運作。「自由之家」主席雷剛(Mark Lagon)認為,草案「凸顯中國政府意圖藉由賦予公安單位更大權力監督NGO運作,削弱獨立公民社會。」
另外,新法要求外國NGO須有中國合作單位,陳健民認為,對於性質敏感之維權活動,這會是一大阻礙,少有中國組織會甘冒風險,與和官方政策時起摩擦的外國環保或勞工團體合作,尤其在當前愈加專制的氛圍下,「因此我相信,有些NGO將被迫離開中國。」
他指出,更整體的影響將是社會話語的寒蟬效應。透過確保所有在中國運作的外國NGO都是支持官方政策,「中國的公民社會將只存在提供為政府所喜服務之團體,將不會有獨立社會力量發揮制衡,或者力倡社會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