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修訂漁業法 海警可驅逐外國漁船 甚至沒收船舶
中國在南海爭議海域多次與菲律賓等國爆發漁業糾紛。(法新社檔案照)
〔國際新聞中心/綜合報導〕中國在南海爭議海域多次與菲律賓、越南等國爆發漁業糾紛,但似乎無意收斂其好戰姿態。中國政府21日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初次審議「漁業法」修訂草案,明列海警可驅逐「違法進入中國水域從事漁業活動的外國漁船」,並沒收其漁獲、罰款,甚至沒收船舶。
香港明報22日指出,此次修法因強調「深化涉外漁業治理」、維護國家漁業權而備受關注,包括草案增設「監督管理」一章,對漁業執法機構(中國漁政)和海警機構的執法職責,以及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的措施等做出規定。外界預料,相關修法將引起菲律賓、日本等國關切。
中國在東海和南海多次與日本、菲律賓、越南等國發生漁業糾紛,尤其是近期在仁愛礁、黃岩島等南海爭議海域,中國海警和海上民兵驅趕菲國漁民、衝撞菲國公務船。中國和越南在西沙群島也經常出現漁業糾紛,但2國官方近年低調處理。
中新社21日報導,「漁業法」修訂草案共7章88條,主要修改內容包括嚴格漁業捕撈管理、深化涉外漁業治理、強化漁業監督管理等6項,也修訂法律責任規定。草案重要內容之一,就是深化涉外漁業治理。
草案做出4方面的針對性修改,一是鼓勵漁業對外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國際漁業治理,鼓勵、扶持遠洋漁業的可持續發展,加強與周邊鄰國漁業合作,共同保護漁業資源。
二,規定遠洋漁船應從「國家對外開放口岸」或「經批准的口岸」出入境,並接受口岸檢疫、檢查。
三,規定漁業執法機構依照有關法律等,對外國漁船實施港口國、沿岸國監督檢查。外國漁船到中國港口裝卸漁獲,應經港口主管部門批准,到指定港口停泊並接受口岸檢疫檢查;被認定為從事非法捕撈活動的外國漁船,禁止進入中國港口。
四,銜接「海警法」的規定,進一步界定海警機構的漁業執法權限,並規定對違法進入中國管轄水域從事漁業生產等活動的外國漁船,責令其離開或將其驅逐,並沒收其漁獲、罰款,甚至沒收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