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氣候協定通過 學者:對台灣深具意義
《巴黎氣候協定》12日通過,林子倫指出協定中「非締約方權益關係者」的參與方式,給台灣一個參與的機會,來登錄我們的減量行動和成果。(歐新社)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巴黎氣候協定》(Paris Agreement)12日通過,總長31頁,成為《京都議定書》之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氣候協議。台大政治系副教授林子倫表示,該協定對台灣深具意義,因為巴黎協定明確倡議「非締約國家」角色的參與,使台灣有機會更實質參與全球減碳行動。
《環境資訊電子報》報導,林子倫說,巴黎協議第118條提供一個「非締約方權益關係者」(non-party stakeholder)的參與,「這對台灣來講可能是一個參與的機會,未來台灣可以透過這個機制來登錄我們的減量行動和成果。」
林子倫指出,巴黎協定在減碳方面最大的成就,就是各國每五年需提出「國家自定預期貢獻」(NDC)。巴黎協議是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議,但有法律約束力的部分只及於機制和做法,減碳目標則是以自願的方式提出,透過NDC的機制,不必更動到公約本文,就產生「由下而上」減量目標。
此外,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也分析指出,巴黎協定屢次強調「韌性」(resilience ,指復原能力)一詞,並正式納入「氣候韌性發展」(climate-resilient development)一詞,明白指出「透過經濟多元化和自然資源永續經營等方式,建構社會經濟與生態系的韌性」。而台灣2012年通過的《國家氣候變遷調適綱領》值得以此精神重新審視一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