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看法》殺幼條款 恐成凶手尋死方式
2016/04/14 06:00
〔記者張筱笛/台北報導〕女童「小燈泡」遇害身亡,國民黨立委王育敏等人提案修法,故意殺害未滿12歲兒童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邀集法學專家舉行公聽會。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錢建榮表示,不論是捷運隨機殺人,或隨機殺害北投國小女童案,正是凶手「把殺人當成尋死的方式」,死刑不能嚇阻殺人,反而促成更多人被殺,立委增修看似保護兒童的「殺童條款」,反倒成為致兒童於死地的凶器,「這是錯誤立法」。
法務部檢察司長林邦樑指出,增訂殺童行為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恐限縮法官裁量空間,且各國立法例上,也未以被害客體為兒童而特別加重刑罰;但基於保護幼童與社會安全考量,修法上有研酌空間。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賴擁連說,弒童案件增訂死刑或無期徒刑,對嚇阻犯罪的效果有限,應回歸刑法271條殺人罪,強化法官對於判處死刑的心證,無需再增列殺童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