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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藍營推殺幼條款 法部:不宜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表示,故意殺害12歲以下孩童者,應處以死刑。(資料照)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表示,故意殺害12歲以下孩童者,應處以死刑。(資料照)

    2016/03/31 06:00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國民黨立委王育敏、徐志榮提案修刑法殺人罪,明定殺害12歲以下孩童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今將進行初審,法務部昨將報告送到立院;法務部認為,現行法律對殺害少年和兒童的犯罪,已有加重刑罰的規定,此一立法恐限縮法官量刑空間,認為不宜修法。

    王育敏版增訂對於未滿12歲的人犯殺人罪,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徐志榮版本相同,但另修正刑法第77條,殺童者不得假釋,落實終身監禁。但法務部報告表明反對修法,指現行殺人罪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對於殺害少年及兒童的犯罪,依兒少法規定,可加重其刑至2分之1。

    法務部舉例,曾有重度憂鬱症母親因貧病交迫而殺害罹重病稚兒,若修法通過,是限縮法官量刑空間,對於情節特殊案件,恐「情輕法重」而無裁量空間;因殺人罪已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國外也未對被害客體為少年或兒童另訂法。

    徐志榮版本的「殺童者無法假釋條款」,法務部認為,與歐洲人權公約禁止酷刑規定及歐洲人權法院見解相違,也破壞刑罰平等原則,且受刑人因出獄無望,監獄將難矯正教化,對獄政管理有重大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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