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濕對話:攀上妳的身軀…人夫「性幻想」不起訴
2015/09/29 06:00
疑夫離婚前就劈腿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30多歲王姓男子,去年12月與妻子離婚,事後王妻發現前夫手札與通訊軟體竟有「狂野做愛」、「不脫瘋狂做」等鹹濕字句,及一名戴姓女老師名字,懷疑老公離婚前就與戴女有染,提告兩人通姦;王男辯稱,只是把戴女當成「性幻想對象」,並未逾矩,新北地檢署調查認定罪證不足,對王男、戴女處分不起訴。
夫認精神外遇否認通姦
開庭時,王男表示,前年參加騎車社團認識戴女,兩人交情比普通朋友好一點,去年11月兩人曾一同至南投塔塔加、宜蘭礁溪出遊,但未一起去過摩鐵,因為他喜歡寫文章,加上將戴女當做「性幻想對象」,所以出遊後,才會寫下「沙發撫愛」、「喝醉撿回床」、「進裸泉」、「女僕裝」等想像情境字句。
戴女不諱言喜歡王男,但知道他已婚,不能越界,所以透過通訊軟體傳「好想現在給你」、「很渴望你的身體」、「我覺得我們一定可以讓對方滿足」等曖昧訊息去挑逗對方。王男亦傳送「我很想征服妳」、「攀上妳的身軀貼合環抱」、「繼續上次未完成的偷襲妳的耳垂」等火辣文字回應。兩人均否認發生性關係。
無法證明「有關係」 不起訴
檢方認為,手札與通訊軟體內容,僅能證明王男於婚姻存續期間,與戴女過從甚密、有曖昧關係,但無法證明兩人有性器接合,加上無其他事證能證明兩人通姦,認定罪嫌不足不起訴。
此外,王妻不滿婚姻遭第三者介入而離婚,今年5月憤而打電話給戴女任職的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及當地教育局,怒罵戴女「破壞人家家庭」,遭戴女提告誹謗;新北地檢署認為,王妻僅向特定人陳述,主觀上無意圖散布於眾,不符誹謗罪構成要件,王妻亦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