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遊合宿沒嘿咻 小三還是判賠15萬
2015/09/25 12:12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台北市一名林姓女子,101年間與已婚同事黃男牽手同遊谷關統一渡假村,結果被黃妻發現提告。林女辯稱,黃妻提供的照片僅能證明兩人出遊,根本不足以構成侵害配偶權,但台北地院發現當天旅館登記入住2人,認定雙方共度一夜,顯有曖昧關係,判林須賠償15萬元。
判決指出,從事保險業的黃男已結婚逾10年,97年後他與妻子感情生變,黃妻起疑追查,認為丈夫與同事林女過從甚密,甚至還帶著女兒跑到林女住處過夜,氣得傳送「他承認現在在你家,請你讓他明天把小孩帶回家」、「希望你每天晚上抱著別人的老公和小孩入睡能睡得安心香甜」等簡訊給林女。
由於後來黃男跟林女又一起到谷關統一渡假村遊玩,黃妻得知後憤而提告求償50萬元,開庭時林女主張,黃妻提供的照片僅證明雙方有出遊,未達侵害配偶權的程度,但法官認為,當天黃男訂房紀錄是2人入住,足認雙方當晚應有同宿,有曖昧之關係。
此外,因黃妻曾傳送簡訊給林女,法官認為林女應知道黃男已婚之事實,雖林女辯稱沒收到,但卻無法解釋沒收到的原因,一審台北簡易庭判林女須賠償黃妻15萬元。
林女事後對此提出上訴,但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雙方出遊時有摟腰、搭肩等親暱舉動,依一般大眾之觀感,均會認為雙方是情侶或夫妻關係,縱未有相姦行為仍已侵害黃妻的配偶權,今駁回林女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