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法官家藏90萬 獲判無罪
2015/07/09 06:00
〔記者張文川、錢利忠/台北報導〕高等法院前法官陳榮和,5年前被查獲參與司法官集體收賄案,收受前立委何智輝賄賂,被判18年徒刑定讞(已發監服刑);調查局幹員當初搜索時,在陳家書房櫥窗搜到90萬元現金,去年以公務人員財產不明罪嫌另行起訴,台北地院認定,陳榮和夫婦該年申報財產的收入遠高於90萬元,因此陳榮和不負說明義務,昨判陳榮和無罪,可上訴。
北院調查,陳榮和夫婦98年核定的合併申報所得總額為272萬餘元,99年為164萬餘元,皆遠高於90萬元,90萬元既未超過收入,即未達財產來源不明罪修法前的說明義務標準,陳榮和不須說明。
貪污治罪條例98年增訂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規定公務員與配偶、子女的不明財產超過最近一年總收入,即有必要說明,直到100年才修正法條,規定不論不明財產是否高於年收入,只要「顯不相當」就有說明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