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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到賊再告」 警吃案害她二度被搶

2015/06/29 06:00

〔記者張文川、王冠仁/台北報導〕「抓到賊後再來告他!」台北市俞姓婦人在捷運龍山寺站外遭男子郭西湖搶劫,報案時萬華警分局桂林派出所吃案,未通報也未受理報案;隔月,被害人又在同一地點遭郭男二次行搶,幸好路人見義勇為,協助制伏搶匪,兩案一併偵破。台北地院依兩次搶奪罪判郭男7年徒刑,可上訴。

婦在捷運站被1男搶2次

判決指出,前年10月14日上午10時許,俞婦在捷運龍山寺站1號出口外遭郭男毆打襲擊,左臉挨拳,鼻血直流倒地,郭男並扯斷俞婦脖子上白金項鍊、搶走手提包後逃逸;同年11月12日同一時地,郭男再度搶奪俞婦肩上手提包,兩人拉扯之際,林姓路人出手阻止,郭男惱羞打傷林男,俞婦大叫「搶劫」,路人聯手制伏郭男,警方依現行犯逮捕郭男,並補報俞婦第一次遭搶的報案。

法官審理發現,第一件搶案事後補報案,俞婦當時鼻子遭毆、縫了3針,前往桂林派出所報案,卻遭值班陳姓警員以「不知道是誰搶的,要怎麼報案?等抓到了再來告他」為由吃案;警方事後雖調閱監視器,但店家表示監視器壞掉沒錄到,另一店家則只拍到歹徒拿塑膠袋經過。

警稱不知誰搶無法受理

俞婦告訴法官,郭男只是店中客人,她認得人、不知道名字,並非同居男女關係,遭搶項鍊是結婚時母親送的;郭男不承認第一次搶劫,警方受理也有瑕疵,法官仍依據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研判俞婦說詞可信,認定郭男連續兩次行搶,併判7年徒刑。

未開三聯單 警被記申誡

萬華分局表示,俞婦在茶室上班結識郭男,兩人交往同居,俞婦後來提出分手、拿走郭男財物,郭在路上堵到俞婦後「搶」回自己的東西;當時桂林所陳姓員警認為不構成搶奪要件,告知俞婦若堅持提告,可再來派出所報案,因陳員當下未受理報案開立三聯單,已記申誡處分,並列入案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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