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婚前劈腿 新娘悔婚判還聘金
2015/06/22 06:0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女方結婚後反悔退婚,男方可否要求賠償?在知名連鎖餐飲集團擔任要職的吳姓女子,和林男結婚後,以丈夫直到婚前仍然劈腿為由,落跑回娘家,拒辦結婚登記,林男訴請賠償;高等法院發現雙方已同意好聚好散,僅判吳女返還聘金等66萬多元定讞。
判決指出,吳女和從事補教業的林男交往5年多後,前年3月訂婚,同月底結婚前夕,吳女從林男臉書的即時通訊對話紀錄,獲悉林和一名女子交往多年,要求取消婚宴,但林男表示,帖子已發出,希望她顧全大局,且他不會再和該女子聯絡,2人如期完婚。新婚夫妻原本約定前年5月1日辦理結婚登記,但吳女對林男劈腿陰影揮之不去,同年4月25日搬回娘家,拒不辦理結婚登記,因民法規定結婚採登記制,2人尚非合法夫妻。
林男及其家人勸說無效,林男整理出聘金、喜餅等收據資料約143萬元,並以吳女悔婚讓他成為親友笑柄等由,要求精神慰撫金50萬元,共對吳女求償183萬元,同時控告吳女詐婚行為涉詐欺罪。吳女指稱,林男婚前劈腿,她才未辦理結婚登記,林男應負起過失責任,且私下已同意解除婚約,不應求償。
高等法院查出,吳女和林男數度協商,前年6月同意「我們就好聚好散」,既屬「合意解除」婚約,吳女無賠償責任,但林男有權要求吳女返還聘金36萬元、喜餅費、紅包等共67萬多元,林男則返還吳女贈送的西裝、皮鞋等1萬元,吳女被控詐欺部分獲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