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引用河水判竊盜 引發爭議
接引基隆河水使用的工廠,目前已歇業。(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基隆報導〕基隆1間豆腐工廠,去年接1根塑膠管,將基隆河水引進工廠使用,水利署北部水資源局發現,將57歲工廠負責人廖女依竊盜罪函送基隆地檢署,檢方認為犯罪情節輕微,緩起訴1年,並令向公庫支付3萬元。
但1位檢察官持不同見解,認為水利署只憑1根水管就提出竊盜告訴,極為罕見。若要認定水遭竊,須提出被偷的事實與數量,但它如何認定廖女取了多少水?在豆腐工廠內看到的水屬於河川,而非自來水?
法界︰取海水也違法嗎
另一位檢察官也指出,竊盜需要有被害人,但海水屬於全世界所有,我國政府無法主張權利。若有人因汲取海水而被認定違法,可能是全世界首例!再者,難不成核電廠抽海水冷卻反應爐也算竊盜?
水利署︰私用須申請水權
水利署主秘賴建信說,水是天然資源,屬國家所有,登山步道旁或溪河邊水管,任何從水源接管引流供私用,均須向水利署申請水權,水利法規範的雖是出海口前的水源,但若在海堤內,也就是我國陸地上,抽取堤外的海水,仍須向地方政府申請,並依引水事實和目的認定,否則仍有違法疑慮。
北部水資源局副局長王國樑指出,水利法規範國土地表及地下水源,任何單位取水都須申請,否則違法。但若是口徑較小,且非動力機具取水,一般不會那麼嚴格。
對於抽河水被認定觸法,律師陳緯慶也不以為然,他指出,廖女從基隆河取水清洗機具再排出污水,並無持有之實,若水利署堅持這是竊盜,充其量也僅是「使用竊盜」的概念,如同有人從甲地偷了1部機車,騎到乙地停放,雖不告而取,但在法律實務上,因此舉未實際佔有,仍屬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