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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婦遭恐嚇沒在怕 回嗆髒話罰5000

    2015/06/01 06:0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南投縣潘姓婦人與張姓男子因細故起衝突,張男威脅潘婦,稱要叫兄弟讓她全家沒辦法做生意,潘婦立即用三字經「X你娘」回嗆;不料,恐嚇罪刑罰比較重,張某卻不起訴,公然侮辱罪刑罰比較輕,潘婦被判處罰金5000元。潘婦認為沒道理而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恐嚇罪要使人「心生畏懼」才成立,潘婦當時回嗆髒話,顯示她不畏懼,維持原判確定,不能再上訴。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張男、潘婦分別於市場經營肉圓與腳踏車出租生意,前年5月22日上午,張男撞倒潘婦的招牌,潘婦的兒子查看時,被張男出拳揍了一頓,潘婦得知後理論時,又被張男推倒(傷害部分判處拘役80日確定)。

    判決書顯示,雙方爭執時,張男恐嚇潘婦說,他可以叫人「十八代子孫包起來,叫兄弟不讓妳全家做生意生活」,潘婦也回嗆髒話「X你娘」、「我也吃你夠夠」,張男事後控告潘婦公然侮辱罪,潘婦則反控恐嚇危害安全罪,但南投地檢署卻只起訴潘婦,南投地方法院並判潘婦罰金5000元,潘婦氣得上訴。

    判決書指出,潘婦指責說,恐嚇危害安全罪的量刑比較重,張男卻沒有罪,她只是把髒話當口頭禪,公然侮辱罪的刑罰也比恐嚇罪輕,她反而被判罰錢,相當不公平。不過,台中高分院卻認為,從案發當時的情境來看,潘婦辱罵髒話並非口頭禪,而是侮辱張男。

    高分院說,恐嚇危害安全罪,要足以讓人心生畏懼,張男確實語出「叫兄弟不讓妳全家做生意生活」等威脅之詞,潘婦卻也大聲回嗆髒話,顯示潘婦沒有「心生畏懼之情事」,駁回潘婦的上訴,全案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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