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夾腳暴衝10樓 維修員連帶賠475萬
2015/05/20 06:00
老婦開刀後變長短腳
〔記者項程鎮、林良昇/綜合報導〕台中市周姓老婦搭電梯下樓,人進去了,右腳卻遭電梯門夾住,從4樓拖到14樓,腿部骨折斷裂,開刀後變成長短腳。周婦提告求償,最高法院認定電梯疏於保養維修,判決負責保養電梯的全友得公司及維修員洪國展,須連帶賠償475萬餘元及利息確定。
二審變有罪 維修員喊不平
記者昨天無法聯繫周婦,其社區的警衛說,發生電梯意外後,周婦的身體一直不好。維修員洪某則痛批二審在媒體、社會壓力下,才硬要找他負責,「不然為何一審判我無罪?」自己月薪只有3萬多元,未來只能分期付款賠償。
判決指出,99年11月25日晚上6點多,周婦到台中探親,離去時,從4樓搭電梯要下1樓,剛進電梯,右腳就被電梯門夾住,身體及左腳在電梯內,而電梯不下反上,把周婦拖到14樓,造成她腿部骨折,治療後變長短腳。
一審時,台中地院認為電梯暴衝是因繼電器老舊短路,造成電梯煞車失靈而暴衝;但繼電器難以從外觀檢查,遂認定維修員洪某無過失,判洪及電梯公司免賠。
台中高分院則認為,本案是使用已18年的老電梯,雖然繼電器不易檢視,但洪某未定期更換繼電器以致釀禍,認定洪某與全友得公司須連帶賠償周婦475萬7404元及利息,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而定讞。
刑事責任部分,一審台中地院認定電梯暴衝原因是繼電器短路,但繼電器故障無法事先檢測,判決洪某無罪;周婦上訴後,台中高分院改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洪某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確定。
洪某昨表示,所有電梯繼電器都沒有寫更換期限,並非保養的問題,他始終自認無過失,且該大樓電梯迄今仍由他們公司負責保養,代表社區不認為保養有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