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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棒球星涉打假球 「免坐牢」定讞

    張誌家(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張誌家(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2014/08/14 06:00

    繳十多萬元罰金即可脫身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我國職棒史上涉案球員人數最多的第五次假球案,一審依詐欺取財罪,判陳致遠等前職棒球星一年至兩年半徒刑,但高等法院昨判決,大幅減刑改判,陳致遠、蔡豐安判刑六個月,張誌家判四個月,均可易科十多萬元不等罰金定讞,不必坐牢。

    至於中華職棒以「嚴重損害商譽」為由,對數十名涉案球員提出共二.一億元民事求償,高院承辦合議庭已轉給高院民事庭審理中。

    本案共有四十四名現役、退役職棒球員涉案,檢調追查發現,九十五年,前台南縣議會議長吳健保、「雨刷」蔡政宜、余則彬等簽賭集團,利用「錢、暴力恐嚇和性招待」等伎倆,收買球員打放水球,包括前兄弟象球星陳致遠、蔡豐安,曾旅日的前La New熊先發投手張誌家等球員,都收錢打假球。

    檢方偵辦後,有卅八名當時現役或離職球員認罪,合計繳回五百萬元賄款,獲檢方緩起訴或不起訴;檢方另起訴廿四人,認定陳致遠、張誌家、蔡豐安等球員配合「雨刷」蔡政宜打假球。

    一審將蔡豐安、陳致遠、張誌家判刑一年到兩年半不等,吳健保被重判七年,併科一千萬罰金,蔡政宜則判三年十月;陳致遠等十三人上訴高院。

    高院認為,陳致遠被指涉及四場假球,其中三場發生在九十五年七月以前,應適用「連續犯」規定,只論一罪,另九十五年八月被控打放水球則無罪,因此判一年,因犯罪時間是九十五年,適用減刑條例,減為六月徒刑定讞。

    張誌家部分,高院認定其中一場比賽無罪,另一場是詐欺取財未遂,所以只判四個月。蔡豐安部分,高院認定犯罪在九十五年七月前,依法應論一個詐欺取財罪,故判一年,減為六個月。

    至於性招待球員,高院表示,這是簽賭集團慣用籠絡球員的手法,若非和打假球犯行有對價關係,則未涉及犯罪。

    吳健保共判五年五個月

    高院也認定吳健保恐嚇球員,判他三年兩個月,須入獄;吳主導打球員部份則判兩年三個月,並以最高罰金刑三千元折抵一天刑期,相當於兩百四十三萬元。

    蔡豐安(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蔡豐安(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陳致遠(資料照,記者陳奕全攝)

    陳致遠(資料照,記者陳奕全攝)

    假球案被告一、二審判決比較。(製表:記者楊國文)

    假球案被告一、二審判決比較。(製表:記者楊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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