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牙醫車禍手脫臼 判獲賠101萬
2012/06/14 06:00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牙醫師有「神之右手」!98年5月,陳姓女子開車右轉未注意右後方有吳姓女牙醫師騎機車,吳女機車撞上小客車右後輪,造成「右手肘脫臼」,民事法官認定牙醫師減少收入52萬多元,加上精神損失80萬元、12萬多元醫藥費,吳女自付3成責任,陳女須賠償101萬多元。
該案發生至今3年多,吳女昨天右手還戴著「護肘」,她說,當初韌帶斷裂開刀,每逢天氣轉變就會痠痛,對於判決結果,她將與律師再研究。
騎車撞上右轉汽車
98年5月1日下午1時許,陳女駕自小客車沿台中市館前路向北行駛,行經博館二街想右轉(無號誌路口),當時天氣晴、路面乾燥,右轉後,吳女騎機車從後方直駛過來撞及陳女右後車輪,吳女人車倒地「右手肘脫臼」,該案陳女被依過失傷害判拘役50日。民事部分,吳女總計要求醫藥費、汽油費、過路費、營業損失110萬元、精神慰撫金120萬元,總計250萬餘元。
此案法官判決勞動力減損造成吳醫師營業上損失,法官用4年來吳女牙醫診所5至8月平均健保收入181萬餘元,案發後98年5至8月健保收入確實降為129萬餘元,減少收入52萬餘元;而精神慰撫金吳女請求120萬元,被告認為右手肘脫臼不是嚴重病症,很難想像原告會受有強烈的心理恐懼。
法官認雙手為執業所需
法官認為,原告經營牙醫診所為生,雙手是執業及進行專業技能所需,此事件突受傷害,吳姓女子所受肉體及精神上痛苦,依一般經驗法則「牙醫師的右手脫臼與一般人脫臼有別」,裁定精神慰撫金為80萬元。
判結書指出,另有醫藥費12萬餘元,總計吳女可請求金額為144萬餘元,審酌吳女須自負3成過失,依過失相抵,陳女仍須賠償101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