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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銀超貸弊案 起訴王志雄等17人

2005/09/16 06:00

違法放貸逾126億元

〔記者林慶川、孫友廉╱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中興銀行超貸弊案,查出中興銀違法放貸超過126億元,造成至少97億元呆帳,昨天依背信罪嫌起訴時任中興銀行副董事長王志雄、總經理王宣仁、副總經理簡萬三等17人;王宣仁、簡萬三更因涉案情節嚴重,被檢方分別求處19年6月,及24年2月重刑。

檢方指出,此為首波起訴,中興銀行前董事長王玉雲等人另涉尖美建設公司等多件超貸案,仍調查中。

王宣仁簡萬三求重刑

檢方認為,高雄王家為鞏固經營權及提供資金供台鳳等公司護盤,違法超貸,嚴重影響金融秩序,除對王宣仁、簡萬三求處重刑外,也對王志雄求刑4年6月。

資本額154億的中興銀行在89年4月間發生擠兌事件,曾經單日被存款戶提領超過50億元,財政部金檢單位,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監管小組經查,發現中興銀行不良資產超過800億元,其中,對台鳳集團及可疑人頭戶,違法放款超過數十億元,另外,對近10家特定企業授信額度也偏高。

利用員工當貸款人頭

台北地檢署在91年11月間分案偵辦,檢方清查資金流向後,發現亞世、榮周、台鳳、漢陽、禾豐及台融等集團,利用員工作為貸款人頭,以持股票質借,或信用貸款方式,每人貸得數百萬至數千萬元不等,再匯至特定戶頭供集團使用。

台鳳黃宗宏一地兩貸

檢方也發現,各集團提供質借的股票,如台鳳、國產汽車等,股價已偏離本質,但仍以股價6成的最高成數貸放,違反銀行內部規定。另外,台鳳集團總裁黃宗宏先以假買賣土地方式,進行「一地兩貸」,貸得超過20億元的資金炒股。

王志雄為保住公司經營權,也涉嫌與禾豐集團負責人張朝翔共謀,由張找來6名員工充當人頭,在沒有提供任何擔保品情況下,合計貸款3億元,款項全數用來購買中興銀行股票,董監事改選時全力支持王家。

檢方發現,中興銀至少違法放貸126億元,呆帳部份,亞世38億餘元、駿達7億6千萬、禾豐5億5千萬、台融29億、漢陽11億、榮周5億餘元,合計約97億元。

至於王玉雲、黃宗宏因涉台鳳超貸80億弊案,已分被判7年4月及9年,黃併科罰金3億,2人此次涉案部份,移請高院併案審理。


費時2年多投入7檢座 傳喚170多人 起訴書140頁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中興銀行超貸弊案,歷時2年餘,先後投入7名檢察官,傳喚證人及被告人數170餘人,起訴書高達140餘頁,辦案規模罕見。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是在91年間,發現中興銀行至少有8件貸款案疑涉不法,因此,整理相關資料後,函送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台北地檢署在91年11月4日分案後,指揮調查局北機組追查。

由於待清查資金流向不少,另外,調閱及分析相關貸款卷宗費時,台北地檢署採協同辦案方式偵辦,而時間長達2年餘,不少原承辦檢察官調離現職,前後共有檢察官朱應翔、蕭方舟、林宗志、蕭惠菁、俞秀端、陳佳秀及蔡佳玲等投入。

檢方一共傳喚被告及證人170餘人,清查資金逾千筆,另外,調閱相關貸款卷宗上百件。

起訴書由檢察官分頭撰寫後,由檢察官俞秀端統整,因頁數高達140幾頁,檢方還採磁片存取起訴書方式,以免浪費紙張。

新聞辭典 - 簡萬三求刑24年 法官最重判20年

中興銀行超貸弊案17名被告中,副總經理簡萬三被檢方求處24年2月重刑;不過,刑法規定,有期徒刑不得逾20年,換句話說,檢方雖然求重刑,但最後,法官最重也僅能判20年。

簡萬三核貸6家集團及人頭戶的時間並非緊連,檢方認定不符「連續犯」要件,也因此,針對每件核貸案分別求處3至4年不等刑期,一相加,共24年2個月。不過,刑法第51條有關「數罪併罰」規定,有期徒刑最高不得逾20年,因此,1人若涉多罪,分別被判刑,最高仍必須以20年計算。(記者林慶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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