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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風仍犯案 走10餘公里躲監控

右上角水泥台上以塑膠袋蓋著的,就是電子腳環的送信機,晚間他必須在發信機30公尺範圍內。(記者楊宜中攝)

右上角水泥台上以塑膠袋蓋著的,就是電子腳環的送信機,晚間他必須在發信機30公尺範圍內。(記者楊宜中攝)

2008/12/24 06:00

〔記者楊宜中/花蓮報導〕花蓮地檢署昨天對劉姓男子戴著電子腳環還犯猥褻案表示遺憾,地檢署強調,其實對劉姓男子除晚間電子監控實施宵禁,白天還依據「保安處分執行法」佈下天羅地網預防,沒想到,他竟徒步十餘公里,逃開監控又犯案。

據了解,包括劉姓男子在內,花蓮地區目前共有5名受保護管束人接受配戴電子腳環。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怡君昨天說,劉姓男子在今年10月假釋時,地檢署方面就考量到他的幾項特性,包括他總是選擇女童犯性侵、猥褻案,而且是在白天犯案,再犯率很高。

因此,除了配戴電子腳環,花蓮地檢署要求派出所在白天對他的住處、行蹤特別監控,並引用「保安處分執行法」,限制他不得接近國小學校,轄區派出所員警還在國小下課時間嚴密執行「護童專案」。

警方與檢方萬萬沒想到的是,劉某竟然捨近求遠,為了滿足自己的淫慾,拖著輕度中風的身體,徒步十餘公里前往鄰鄉的原住民部落犯案,檢方表示遺憾。

據知,劉某接受配戴電子腳環,曾在夜間違反宵禁規定,電子腳環發出違規的信號,透過他住處的發信系統發送給觀護人,觀護人即刻追蹤查證,認定犯行尚屬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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