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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案人頭戶 判刑1年

2005/06/30 06:00

〔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社會上詐騙歪風猖獗之際,最高法院最近一件確定判決指出,媒體經常報導詐欺集團收購「人頭帳戶」去當犯罪工具,故將自己的帳戶提供不明人士,而對方未闡明用途時,很容易就推斷出帳戶會被人利用於犯罪,這種認知是常識。

法院依此見解,駁斥一名「人頭帳戶」被告的「不知情」辯詞,一舉將他判刑1年、不予緩刑,本案確定,這名人頭僅獲報酬2500元,卻須坐牢,代價太大。

以往,對於詐騙案帳戶人頭,法院多以被告貪圖小利、誤觸法網等由,從輕判被告5、6個月不等徒刑,多數被告還可易科罰金繳錢了事;但本宗判決顯示,人頭若為微不足道的小錢,就可能會被關進牢籠,民眾應引以為鑑。

本案陳姓人頭在前年底,根據「借款廣告」打電話連絡身分不詳男子,陳某把個人郵局存摺、提款卡與密碼交給對方,換得2500元現金;後來陳某帳戶果被詐騙集團拿去當收受詐騙款項的工具,檢警循帳號逮捕帳戶陳某,認定他是洗錢及常業詐欺幫助犯,移送法辦。

陳某辯稱,他因為缺錢,才依報章廣告與不詳男子連絡借款2500元,對方要求他提供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抵押,根本「不知道」帳戶被人利用拿去詐財;但法官不採信。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今年做出裁判時,在判決書以相當篇幅說明見解指出,現今一般人申請帳戶很方便,除非充作犯罪之用,否則一般人以自己名義申辦存款帳戶即可,沒有使用他人帳戶必要。

尤其,近來媒體對於不肖犯罪集團,大量收購他人存款帳戶,供作犯罪使用,以逃避檢警查緝之事多所報導;故將這類專有物品提供給不明人士,而對方又未闡明用途,當然極易被利用為犯罪工具,這是一般生活認知上很容易體察出來的常識。

合議庭指出,被告具高中學歷,擔任管理員工作,為具有相當社會經驗及識別能力的人,應可預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犯罪,被告絕不能諉稱「不知情」。

此外,被告帳戶內只有39元,不具借款擔保價值,若當做借款擔保品,不符常情。

對二審法院見解,被告不服而上訴三審,但最高法院支持這項判決,最近將全案拍板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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