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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車遇坑洞摔斷6顆假牙】判國賠32萬

2008/06/29 06:00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洪姓老翁在新店市騎機車壓到坑洞而跌倒,摔斷6顆假牙、身體也受傷,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新店市公所管理道路有欠缺,未及時修補道路,也未在坑洞前設置警告標誌,應付黃某國賠32萬元,新店市公所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60歲的洪某主張,新店市公所對於道路管理有欠缺,導致馬路上出現一個長90公分、寬55公分、深7公分的坑洞,公所未修補,他於95年間騎車以不到10公里時速通過時,壓到坑洞而跌倒受傷,新店市公所應國賠56萬餘元。

新店市公所則主張,坑洞是因下雨所造成的自然破損,且當時洪某時速才10公里,而坑洞也僅有7公分深,應不至於發生摔倒意外。另外,道路維護並無不當,且也沒有證據可證明洪某身上的傷,是因騎機車摔倒所致。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維護道路平整為政府責任,政府應確保行車用路人,不必因躲避坑洞而臨時急轉彎。判決書指出,不論路上坑洞是否因下雨產生,政府都有維護義務,若無法立即修補,也應設警告標誌,但新店市公所未修復道路也沒有採取任何警示,應負起國家賠償之責,判洪某可獲國賠3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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