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違憲修正 增訂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殘刑比例
2026/03/14 05:30 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二號判決指出,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遭撤銷一律執行廿年或廿五年的固定殘刑,不符比例原則、違反保障人身自由意旨,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資料照)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受刑人遭撤銷假釋後,其執行殘餘刑期長短的認定、最低應執行期間的計算、接續執行他刑的方法,及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等規定,以回應憲判認定現行條文違反比例原則與保障人身自由的意旨。
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二號判決指出,「刑法」規定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廿年或廿五年的固定殘刑,不符比例原則、違反保障人身自由意旨,相關規範部分違憲,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兩年時失效。為此,行政院及司法院提出「刑法」及「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會昨處理時,通過由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及民進黨團共同提出的修正動議。三讀條文明定,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如假釋期間有更犯之罪,併執行之。
三讀條文指出,應執行的原無期徒刑,除假釋期間更犯之罪經宣告為無期徒刑確定者外,其有悛悔實據者,在執行滿一定期間後,包括十年、十五年、廿五年,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再許假釋出獄。
三讀條文進一步規範,依其他法律規定撤銷假釋,或因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而受未滿一年有期徒刑的宣告確定者,十年。若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一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的宣告確定者,十五年。若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宣告確定者,則是廿五年。
有期徒刑方面,三讀條文規定,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十年以下者,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不適用「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