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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取簿手賺2千 代價判1年8月

    2026/02/28 05:30 記者蔡政珉/苗栗報導
    過苗栗地院法官認為取簿手所為助長詐騙風氣,破壞社會信賴,依參與犯罪組織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兩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合併應執行一年八個月。(資料照)

    過苗栗地院法官認為取簿手所為助長詐騙風氣,破壞社會信賴,依參與犯罪組織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兩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合併應執行一年八個月。(資料照)

    苗栗縣一名工人因收入不穩定,加入詐騙集團擔任收取信用卡、金融帳戶、提款卡等的取簿手,該詐團是以假冒檢警及客服人員等手法詐財;男子被逮後,供稱只獲酬兩千元,願繳回不法所得。不過苗栗地院法官不認為被告值得同情,認為其所為助長詐騙風氣,破壞社會信賴,依參與犯罪組織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兩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合併應執行一年八個月。

    繳回不法所得 法官仍認為不值得同情

    判決書指出,該男自二〇二四年加入詐騙集團,該詐團假冒警察、檢察官或中華電信人員,以謊稱被害人涉詐欺罪需配合辦案威脅,一名被害人甚至被要求簽立「保密協議」,成功騙取該被害人的銀行存摺與提款卡。

    該男擔任詐團取簿手,依詐團指示至指定地點收取被害人的金融卡、信用卡或寄出的存摺、提款卡等,有被害人發現遭騙後報警,警方循線逮捕該男。落網男子供稱自己做工為生,因為收入不穩定才鋌而走險,他每次完成任務可獲得一千元報酬,已完成兩次,共獲酬兩千元。

    法官認為,該男正值青壯,具有勞動能力,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利益,卻加入詐團行騙,以其犯兩罪各判刑一年二月,應執行一年八月。

    曾任法官的守諺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申惟中指出,此案原法定刑度為有期徒刑一年以上,認罪後因為符合減刑規定,最低可以判到有期徒刑六個月;目前因詐欺案屬於國家著重犯罪防制重點,法院在量刑上,取簿手或是車手若未與被害人和解,量刑多半落在與此案差不多範圍,需入監服刑,籲請國人求職、貸款或交友,可更加謹慎求證、避免淪為詐欺犯罪的共犯,甚至面臨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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