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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被撤仍可判死 但難度更高

    2026/01/30 05:3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
    性侵勒斃馬國女大生的凶手梁育誌,昨
天更二審指梁男非「情節最重大之罪」
改判無期徒刑。 (資料照)

    性侵勒斃馬國女大生的凶手梁育誌,昨 天更二審指梁男非「情節最重大之罪」 改判無期徒刑。 (資料照)

    性侵殺人結合犯 刑度比一般殺人更重

    男子梁育誌性侵勒斃長榮大學馬來西亞鍾姓女大生,曾三度被判死刑,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二審昨撤銷改判無期。未來梁育誌的更二審若被最高法院撤銷,無論是最高法院自為判決或發回高分院更三審,只要檢方有提上訴,符合「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仍可能再改判死刑,但須符合「合議庭一致決才能判處死刑」的天王條款。

    憲法法庭二〇二四年九月做成「一一三年憲判字八號」判決,認定「死刑合憲」必須符合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包括合議庭須「一致決」、直接故意殺人才構成最嚴重犯行等,「預謀殺人」則是成為是否構成最嚴重犯行的指標之一。

    梁育誌案因已改判無期,上訴至最高法院後,合議庭五名法官無須一致決,只須多數決即可決定駁回或撤銷,駁回上訴就是無期徒刑定讞;若多數決定撤銷發回更三審,高雄高分院三名法官即使一致決改判死刑,被告勢必上訴,最高院仍須五人一致決才能決定判死,難度會更高。

    刑法二二六條之一「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結合犯」,針對性侵結合殺人、重傷害的結合犯,訂定更重的處罰,明定觸犯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利用權勢性交等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旨在加重處罰殺害或重傷性侵被害人的行為。

    法界指出,法律並未規定「性侵並預謀殺人」才能判死刑,而是結合性侵、殺人兩種犯罪行為結合即可判死,「性侵殺人」結合犯本身即是「最嚴重犯行」的態樣,法定刑度較一般殺人罪更重,有無必要須「預謀」才能判死,將是檢方上訴的攻防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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