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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護兒少 政院拍板修法 未成年性侵案 被害人20歲前不計追訴期

    2026/01/30 05:30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昨通過刑法修正草案,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記者鍾麗華攝)

    行政院院會昨通過刑法修正草案,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記者鍾麗華攝)

    為擴大保護兒少性侵害被害人,行政院院會昨通過刑法修正草案,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廿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依現行刑法規定,二〇〇六年所發生的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性犯罪,追訴期為廿年,監察院、立委與民團為此接連呼籲廢除未成年性侵案的追訴期,直至成年起算,並為此聲請釋憲。

    行政院院會昨通過刑法第八十條修正草案,以及配合擬具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修正草案,參考奧地利刑法、日本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對性侵害犯罪於被害人年滿一定年齡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的立法,明定性侵害等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廿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兒少性侵害 具有隱密性

    滿20歲計追訴權 盼實現正義

    法務部指出,追訴權時效制度目的,除考量法秩序的安定性外,同時督促執法機關善盡追訴義務,而性侵害犯罪具有隱密性,但被害人案發時如其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可能因受害造成的心理創傷、因未能充分理解可得行使的法律上權利,或因與加害人間權力不對等,未能及時尋求社會資源救助,等到被害人欲尋求法律救濟時,卻因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從透過刑事司法實現正義。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表示,原來犯罪追訴權是犯罪成立之日開始起算,但是兒少性侵害犯罪特殊,犯罪被害者特點是「不敢、不能、不知」,因被害者當時可能身心受創無法提出告訴,也可能因跟加害人權力不對等,不敢提出告訴,為解決這個問題,因此修法,從被害者滿廿歲開始計算追訴權時效,避免壓縮被害人追究加害者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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