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勒殺馬國女大生 曾3度判死/更二審︰非情節最重大 梁育誌逃死
2026/01/30 05:30 記者陳文嬋/高雄報導
性侵勒斃馬國女大生的凶手梁育誌,昨 天更二審指梁男非「情節最重大之罪」 改判無期徒刑。 (資料照)
性侵勒斃馬來西亞鍾姓女大生的凶手梁育誌三度被判死,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昨天更二審認定梁男非預謀殺人,難認「情節最重大之罪」,且有教化、矯治可能,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涉犯強盜罪,處有期徒刑八年;視訊聆聽判決的梁男得知逃死後,當庭向法官道謝。
梁獲知判無期 當庭向法官道謝
改判梁男無期徒刑的合議庭法官包括審判長陳中和、陪席法官莊崑山、受命法官陳紀璋。
台南市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學生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晚間返回住處途中,遭高雄市男子梁育誌以麻繩勒住脖子,強拖至路旁性侵後,再勒斃棄屍大崗山山區;梁男曾於相同地點對其他女子性侵未遂,不知悔改又對鍾女手段凶殘,犯強制性交、故意殺人、強盜重罪,令鍾女家屬悲慟萬分。
法院一審、二審均判梁男死刑,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審仍判處死刑,是限縮判處死刑判決條件以來,更審後仍判處死刑的首例;最高法院又認為應依數罪分論、併罰,且梁男可能是計畫性侵、再提升為殺人犯意,未必自始就是計畫性侵殺人,犯意有待釐清,二度撤銷發回。
法官︰非預謀殺人 可教化矯正
高雄高分院昨天更二審宣判,認定梁男原打算劫財劫色,以麻繩打成上吊結行凶,因鍾女反抗、呼叫超出預期,梁男心慌害怕被發現,又氣憤鍾女反抗、呼叫,主觀犯意層升為殺人直接故意,才收緊繩圈勒斃鍾女,「難以認定梁男事前預謀殺害鍾女,既非事前預謀性有計畫殺人」,對鍾女所為手段固相當殘忍,難認「情節最重大之罪」。
合議庭並針對梁男個人情事、凱旋醫院、嘉南療養院關於矯治教化可能性、降低再犯的社會復歸可能性、量刑鑑定,以及醫師、心理師及教誨師等意見,認定如對梁男施以長期監禁,輔以心理治療措施及監所內輔導教化,當可促梁男深入反省並改善更生,且依現制無期徒刑依法須執行二十五年以上、且有悛悔實據才得假釋出監,否則仍須繼續監禁與社會隔絕,應認梁男犯行雖無剝奪生命必要,但仍應給予相對嚴竣重刑,兼顧罪刑均衡及一般預防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