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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小師偷拍遭解聘 又找少女下手

    2025/09/21 05:30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
    台南地院法官認定李姓男子的行為構成拍攝少年性影像罪,一件既遂、一件未遂,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兩年八月。(資料照)

    台南地院法官認定李姓男子的行為構成拍攝少年性影像罪,一件既遂、一件未遂,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兩年八月。(資料照)

    曾任台南一所國小教師的李姓男子,先後在新營火車站與台南市安南區一間超商偷拍女學生裙底,台南地院法官認定其行為構成拍攝少年性影像罪,一件既遂、一件未遂,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兩年八月。但警方認為李男應不止犯下前案,過濾其手機還發現大量來源不明的偷拍照。

    搜出大量偷拍影像

    李男二○一九年在其他縣市擔任實習老師時,疑似偷拍一名女性校務人員如廁,被害人發現後報案,但該案無具體事證不成立。後來李男考上教師,任教於某國小,不過教師評審委員會做出決議,認定其不適任,李男於二○二二年遭解聘教職。

    未料他未因此獲得教訓,二○二三年十一月,李男被控在新營火車站見一名穿短裙的未成年女學生,尾隨至驗票閘門口,先以身體接觸造成短暫碰撞後蹲下,掏出手機嘗試拍攝裙底未遂。

    提出醫療就診紀錄

    隔年一月,李男又在安南區一間超商,趁一名女學生不注意,以彎腰半蹲方式將手機伸入裙底,成功錄得影像;女學生被告知遭到偷拍後報案,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及查扣李男的手機與外接儲存裝置,發現後者內含多筆類似影像紀錄,台南地檢署將李男起訴。

    南院判刑二年八月

    南院衡酌證據時認為,監視器畫面、扣得影像、被告供述與被害人陳述相互印證,證據足以認定其犯罪事實,惟李男也提出醫療就診紀錄。法院考量李男犯行情況,認為他的行為是有意識的重複性偷拍,對被害人造成實質心理創傷,且手機內另有其他不明受害者影像,足見其行為並非偶發,依此判刑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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