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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中國假證申請來台未觸法? 法界:判決有待商榷

    法界認為,張女本人持假中國身分證申請來台,並多次申請入出境,也恐觸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資料照)

    法界認為,張女本人持假中國身分證申請來台,並多次申請入出境,也恐觸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資料照)

    2024/12/08 05:30

    〔記者林嘉東/台北報導〕中國籍張姓女子嫁來台灣前,冒姊姊之名騙過中國官員及取得該國國民身份證,嫁給台籍陳姓男子申請來台後,又假冒姊姊的身分取得台灣身分證,隱匿自己身分長達十八年。前台北地院法官、志仁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李鴻維表示,法官認為張女未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但張女胞姊恐觸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使中國大陸人民非法進入台灣罪,至於張女本人持假中國身分證申請來台,並多次申請入出境,也恐觸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李認為雄院的判決有待商榷,且應對張女的姊姊主動告發。

    李鴻維表示,本案無罪的理由為,張女胞姊同意張女用她的身份來台生活,並授權妹妹完成居留、定居等身份文件的手續與流程,因而不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此判決邏輯上及針對偽造私文書的解釋並沒有錯,但張女假冒姊姊身分來台,張姊已觸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之罪,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胞姊協助偽造身分 法院應主動告發

    李進一步分析,張女雖為中國籍人士,依最高法院「一0四年台上字一三一二號」判決意旨,現今中國大陸雖因事實上的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中國大陸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處罰;張姊在中國協助妹妹偽造中國身分證,已共同觸犯偽造特種文書罪,如果人在台灣,也就是我國領域內,可依我國刑法追訴處罰;若人在中國,因事實上無法追訴處罰,檢察官可以簽分後,以「傳喚不到」為由發布通緝,這樣張姊一旦進入我國境內,就會遭到逮捕及追訴處罰。

    李鴻維說,雄院法官判處張女行使偽造私文書無罪,也應對檢察官漏未偵辦或起訴張女姊姊部分,於判決中告發偽造特種文書及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罪。張女的刑責方面,她冒名在台十八年,以假身份向移民署辦理出入境,辦手續時提出身分有假的中國身分證,不論是自己提出或委託代辦旅行社提出,都要依入出境次數予以分論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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