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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放寬警察殉職要件 發布生效 保障遺族權益

警政署報請內政部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通過放寬「殉職」規定,內政部及銓敘部昨正式發布並生效。(記者邱俊福攝)

警政署報請內政部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通過放寬「殉職」規定,內政部及銓敘部昨正式發布並生效。(記者邱俊福攝)

2024/09/13 05:30

〔記者邱俊福/台北報導〕近期發生員警執勤遭毒駕衝撞致亡故案件,卻難以認定為「因公殉職」,引發社會議論,警政署為此考量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危害以致死亡等案件,依據原規定,部分案件難以認定為可獲最高撫恤金的「殉職」,經警政署報請內政部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通過放寬「殉職」規定,內政部及銓敘部昨正式發布並生效。

警執勤遭毒駕衝撞致死等案適用

警政署表示,將依修法後的新規定,審議近期發生的員警執勤遭毒駕衝撞致死、基隆市警局八堵分駐所遭車輛衝撞致員警身亡等案件,以保障員警遺族的撫卹權益。只要警政署召開的審議委員會通過、並出具證明認定為「因公殉職」,之後身亡員警的原服務機關,便可持此項證明,向銓敘部報請審定,讓遺族獲得最高的撫恤金。

「因公死亡」、「因公殉職」的撫恤金差異,對於剛畢業的員警而言,二者相差約七、八百萬元,而年資最高的員警也相差一、二百萬元,將可讓殉職遺族獲得更好的照顧。

警政署說明,原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員警執勤「殉職」是指,在搶救災害、執行拘提或逮捕案犯等勤務,以及處理對生命有高度危險的事故,而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者。

警政署經報請內政部,於上月十四日邀集考試院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機關研商修法,獲得共識,即員警「在執勤中遭受暴力以致死亡」者,即符合殉職規定,並追溯適用於尚未經審核認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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