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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選的破產管理人 竟盜佔專戶706萬

律師黃振銘擔任破產管理人,卻從破產專戶領走現金,且不交接帳戶餘款,台中地院判決他應給付新任管理人706萬餘元。 (資料照)

律師黃振銘擔任破產管理人,卻從破產專戶領走現金,且不交接帳戶餘款,台中地院判決他應給付新任管理人706萬餘元。 (資料照)

2024/09/08 05: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引狼入室!台中市志合營造公司八年前破產,台中地院選任由台中律師公會推薦的律師黃振銘,擔任破產管理人,沒想到竟選出一名貪污犯,法官發覺「遇人不淑」,以不適任為由將他撤換,又被接手的破產管理人律師何崇民,發現黃從破產專戶盜領走五五三萬餘元,且拒不交出剩餘的一五三萬元;台中地院判決黃男須如數給付交出七○六萬餘元。

台中律師公會:當時只有他願意出任

台中律師公會對於「推薦」破產管理人一事,公會公關主任陳彥价律師說,當時是法院來文徵詢是否有律師願意出任,因破產處理程序繁瑣漫長,酬勞又低,甚至會拿不到酬勞,多數律師不願出任,該公會轉達法院的徵詢後,黃振銘有意願出任,而他當時並無前科(貪污案尚未一審判決),公會遂將黃轉報給法院,「推薦」之說過於言重。

台中地院表示,法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會調查有無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及徵詢債權人、債務人意見,該院選任時黃尚無刑事前科,也尚未被懲戒。

一名律師說,理論上法院應善盡審核之責,排除有爭議的律師,但極少有律師願出任破產管理人,實務上找人不易,也就無從選擇與審核。

判決指出,中院二○一六年裁定志合營造破產,選任黃振銘為破產管理人,後來黃所犯貪污罪於一審被判刑八年,且四度未向法院陳報破產人的資產表,擔任一年管理人就遭撤換。

法官發覺不適任 撤換 黃振銘拒交剩餘款

黃抗告主張,他是台中律師公會推薦給法院的破產管理人,另律懲會懲戒他停止執行律師職務一年的決議違法,他已提覆議,貪污案也在上訴中,且他擔任管理人支出勞費甚多未獲分文,法官未諮詢他就認定不適任,難以信服;不過其抗告遭駁回確定。

何崇民指控黃振銘,無故拒絕交接破產資料與破產專戶存款,結果函查專戶發現已被黃領走五五三萬餘元據為己有,也不交接剩餘的一五三萬餘元,訴請返還七○六萬餘元。

黃振銘稱病未出庭、也未提出書面陳述,法官審理認定黃確實不法侵占、侵害志合公司財產,判黃如數還錢,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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