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日日Shoot》律師︰原車主要負責 買方可請求解約或減少價金
陳男5月在國道三號超速,6月間賣車後才知被取締。圖為示意圖車輛與新聞事件無關。 (資料照)
〔記者王冠仁/台北報導〕陳先生開車超速四十公里遭照相取締,將名下轎車賣給他人前,先上監理站清償罰單,系統未顯示有該筆須吊扣車牌半年的罰單,等到一個多月後「牛步罰單」出爐,車子已完成交易,買主新購的車竟然不能上路。法界人士指出,雖然陳先生有去監理站清償罰單,但依民法,他仍要負起責任。
言亭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李宜諪指出,二手車輛買賣涉及的是「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三五四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也就是說,買賣進行中,賣方應保證該車輛符合契約約定價值、效用,可以合法且正常行駛於道路上,否則即構成「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買方可以解除買賣契約或對賣方請求減少買賣價金。
李宜諪說,陳男賣車前去監理站清償罰單有善盡義務,但依民法,車輛在原車主「交付前」就要符合「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因此須負起責任。
李宜諪認為,逕行舉發罰單通常二至四週送達,買賣車輛若要避免「牛步罰單」衍生的問題,建議民眾可以將簽約日期或交車日期訂在一個月後,並於簽約前或交車前,再上監理服務網查詢違規紀錄及地點,以保護自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