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中捷吊臂墜落一死 建商、包商不起訴
中檢認為被告興富發建設等公司,不具犯罪能力而不起訴。圖右是吊臂掉落的該公司建案「文心愛悅」。(市府提供)
刑法過失致死不處罰法人 興富發等公司「脫身」 女隨車員依規定應變也不起訴
〔記者張瑞楨、蘇金鳳、張軒哲/台中報導〕興富發建設公司建案「文心愛悅」,去年五月塔式起重機桁架掉落台中捷運軌道,造成人權學者林淑雅死亡、乘客十五人受傷悲劇,死者胞兄控告興富發等三家公司,台中地檢署一度將包商負責人、工地負責人列為被告,最後僅起訴操作起重機的二名工人,建商、包商皆「脫身」。
僅起訴二名操作起重機工人
建商無人被起訴,一度遭偵查的葉姓女隨車員,中檢認為她做了規定要做的措施,包括按緊急警示鈴,此部分簽結(未起訴),不過,中檢也強調,相關單位(中市府等)有必要建立塔式起重機拆除的作業指引,以及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的辦法,中捷也應重新檢討緊急事故應變規範。
中檢於案發後,傳喚齊裕公司工地負責人蔡俊宇等十人,另以過失致死等罪名,諭知嘉謜工程行負責人劉偉宏卅萬交保,死者林淑雅的哥哥則控告興富發、齊裕營造,轉包起重機工程的宇球公司過失致死罪,但並未控告承攬施作起重機的嘉謜工程行,中檢全都不起訴。
2負責人未參與拆卸也不起訴
針對蔡俊宇、劉偉宏不起訴之因,中檢指出,當時二人都在一樓,等待起重機桁架(俗稱吊臂)吊至一樓,未參與拆卸起重機,桁架掉落之因,是操作的二名工人許偉沁、呂承泳未依標準程序拆卸。
至於興富發、齊裕、宇球等三家公司與負責人不起訴之因,中檢指出,刑事除非特別法有明文處罰(例如銀行法規定,違法吸金的公司得科罰金),法人不得為刑事的被告,這三家公司都是法人,刑法的過失致死與過失傷害罪,都無處罰法人的規定,據此不起訴。
中捷:已精進緊急應變程序
罹難的林淑雅生前任教靜宜大學法律系,家屬捐五百萬元設立獎學金,靜宜大學轉述指家屬已將此案委由律師處理;中捷則說,已針對緊急應變程序提出精進措施,包括優化電力異常告警處置等;市府表示,訂有「台中市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禁建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管理及審核基準」,至於塔式起重機拆除作業指引施工,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