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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想起有一處燒錯 「有定向感沒精障」

周姓婦人去年7月3日凌晨,載著汽油到中彰投3縣市8個地點縱火,一審被判8年半。(民眾提供)

周姓婦人去年7月3日凌晨,載著汽油到中彰投3縣市8個地點縱火,一審被判8年半。(民眾提供)

2024/07/28 05: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周婦趁暗夜騎機車載著汽油,奔馳於中彰投三縣市火燒八屋,理由令人匪夷所思,懷疑其心智是否正常,例如她去燒宮廟,供稱是主委要她捐獻,她不滿就去放火嚇主委;不過台中地院法官審理認為,周婦縱火位置遍及三縣市共八處,事後還說「回想起來有一處找錯地點放火」,顯示犯案時,人時地的定向感等能力均無顯著障礙,不符合減刑條件。

周婦令人難以理解的縱火理由,還包括她以細故糾紛為由,對一位姻親住處放火,但她早與丈夫離婚,前夫過世十年之久,該姻親與被告也不熟;台中地院為此囑託草屯療養院鑑定,結論是周婦雖有情緒起伏大等現象,但並未對其認知理解、現實判斷與行為控制等能力,造成顯著影響。

鑑定理由包括,周婦能詳細描述自己到加油站買油的過程;依自己的印象,到預定目標位置縱火,並稱動機是想嚇唬對方;犯案時刻意少用汽油,並選擇自認不易引發大火之處放火;犯後即向警方自首;回想犯案過程,認為有一處民宅是放錯火,以上顯示她對於自己是誰、放火對象、時間與地點的人時地定向感,均無顯著障礙。

減刑是因自首與未遂

法官也認為,周婦於審理庭中,都能理解庭訊內容並回答,顯示她放火時,沒有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辨識行為違法等能力顯著降低或喪失,不符合減刑條件;不過法官考量她自首與未遂都能減刑,因此雖然觸犯可判處七年至無期徒刑的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以及可判十年至死刑的殺人罪,經綜合酌量後,僅判刑八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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