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籍遊客潛水溺斃 教練確定入獄
2024/06/08 05:3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日籍遊客鯨井亮治五年前在屏東墾丁後壁湖潛水,由於風浪太大且有耳壓平衡困難症狀而溺斃,負責帶團的林姓教練與日籍王姓妻子未及時發現施救,均被法院認定有過失致死責任,一審將林男判刑一年、王女十月,二審認為二人均符合自首且無前科,改判林八月徒刑、王女改判得易科罰金的六月刑期,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林男須入獄。
日男耳膜破裂未即時獲救
判決指出,林姓教練和王姓妻子均領有潛水教練資格,在屏東縣恆春鎮經營潛水店,二○一九年八月間,林姓夫妻招攬日籍遊客鯨井亮治一家三口前往後壁湖區域,進行三天開放水域潛水活動。
同月十五日,恆春沿岸陣風九級,天候不佳,林姓夫妻在軟珊瑚區對鯨井實施耳壓平衡訓練,見他反覆下潛、上浮十八至廿次,卻疏於注意他有耳壓平衡困難症狀,待他再次下潛後,因水中壓力而致耳膜破裂、內耳聽骨損壞及出血,教練未能及時援救,致溺水窒息死亡。
一審屏東地院認為,林姓夫妻皆是領有執照的潛水教練,也都知道潛水是高度危險性的活動,既然選擇當潛水業者並收費教學,就該對旅客學員善盡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案發前,林姓夫妻明知鯨井的耳部對於水中環境壓力,有平衡適應困難的問題,當時水下的能見度又因天候影響而極差,仍帶他進行水肺潛水活動,導致他失蹤後溺水,未獲教練及時救助而身亡。
法官考量未與家屬達成和解,依過失致死罪各判一年、十月。
教練妻判半年 可易科罰金
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夫妻均未逃避教練身分,也確有帶團學員溺斃的事實,但無法證明是員警於發覺犯人與犯罪事實後,才通知林姓夫妻前往警局做筆錄,故認定二人符合自首要件,改判林男八月、王女六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