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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錢法官80萬交保》若知情300萬元是不法所得 石育恩恐被量刑7年以上

橋頭地院法官石育恩。(記者王定傳攝)

橋頭地院法官石育恩。(記者王定傳攝)

2024/05/19 05:30

〔記者王定傳/台北報導〕橋頭地院法官石育恩疑幫與詐團合作並洩漏偵查秘密的律師鄭鴻威,分送報酬給其他涉案律師,甚至把辦公室當秘密保險箱,恐涉組織犯罪條例「參與犯罪組織」或洗錢防制法「一般洗錢」罪嫌。法界人士指出,若此案真的經檢方起訴且法院認定成罪,參與組織及一般洗錢最重分別可處五年及七年徒刑。

組織犯罪是指三人以上以暴力、詐術等當作手段且有持續性或牟利性的結構性犯罪,除主持、操縱或指揮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參與者亦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至於洗錢,簡單說是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但須從主觀及客觀因素來判斷是否構成,若成立的話,可處七年以下徒刑。

一名檢察官說,本案的重點在於,檢方如何證明石主觀上知悉他所運送的報酬、收下的三百萬元現金,是這些律師違法行為所得的利益,並有協助予以掩飾或隱匿意途,檢方手段不外乎,扣手機電腦查看對話、被告供述、證人指述等交互比對。

若經調查認定石主觀知道款項來源不法,仍幫忙隱匿,可能構成一般洗錢,甚至是參與鄭鴻威為首的洩密犯罪組織。

行為可議 違法程度待查

這名檢察官說,外界對司法官的品德操守要求甚高,石又受足專業訓練,從目前媒體報導來看,他的行為確實可議,但是否達違法程度,仍須視檢方調查結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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