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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開走讓渡車算偷?關鍵在使用權誰屬

社區監視器拍下向男到基隆開走BMW M3時的畫面。(記者吳昇儒翻攝)

社區監視器拍下向男到基隆開走BMW M3時的畫面。(記者吳昇儒翻攝)

2024/03/30 05:30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民眾向銀行借貸購買車輛後,銀行持有抵押權,而車主則有所有權及使用權,若未依約歸還款項,銀行可將車收回,出賣後貼補損失。律師柯林宏表示,若像案件中,車主所將車輛使用權讓渡給他人,卻又將車「開走」,須看其動機為何,才能認定是否涉犯竊盜罪,各方見解大不相同。

警方第一時間認定不算偷

被害人得知車輛遺失後由劉姓業務員向新北市中和警分局報案時,警方第一時間認定M3車主仍是向妻,應不構成車輛竊盜,但因車行將車子停放在定點,把原車牌拆下,換上另兩面車牌,上面的兩面車牌是車行所有,便依車牌失竊案受理;但到台北市中山警分局報案時,受理員警則認定,該車屬於抵押物,依契約應歸屬債權人,故以竊盜案受理,而基隆警方也朝竊盜罪方向偵辦。

易地報案 改朝竊盜偵辦

律師柯林宏則表示,案發當下車主仍持有所有權,雖然使用權已經讓渡給債權人,車主是否可以繼續使用,仍有疑義;而使用權乃是權利之一種,並不是竊盜罪構成要件中的動產,因此恐難以竊盜罪究辦;反而是車主夫妻利用車子當作詐術工具,用來騙取債權人的借款,事後又將車子歸還給貸款銀行,讓債權人索討無門,反而可能構成詐欺罪嫌。

律師房彥輝則指出,若案件中車輛是由抵押權人(如銀行)扣走,而車主又將車子偷回去,則會構成刑法竊盜罪,情節嚴重的話則會構成加重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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