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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鐵軌害自強號急煞 老婦不起訴

苗栗縣七十八歲陳姓老婦闖入台鐵海線軌道不起訴。(資料照)

苗栗縣七十八歲陳姓老婦闖入台鐵海線軌道不起訴。(資料照)

2024/03/20 05:30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七十八歲陳姓老婦闖入台鐵海線軌道,一列自強號見狀當場鳴笛急煞,老婦事後被鐵路警察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老婦聲稱當時站在軌道旁,沒走到鐵軌上,苗栗地方檢察署也認為老婦就算橫越鐵軌,頂多是自身有被列車撞擊的危險,但並不會造成火車傾覆或破壞,無妨害火車行駛安全,予以不起訴處分。

這名陳姓老婦人於去年十月十九日早上八點多,闖入後龍鎮路段的台鐵海線一三三公里五百公尺處東側,遇上台鐵第一○三次自強號準備行經;自強號謝姓司機員見狀,立即鳴笛示警並緊急煞車,所幸無人員傷亡。

鐵路警察局台中分局通知老婦到案說明,老婦稱她當時是為了到對面的土地公廟拜拜,並未走到鐵軌上,只是站在軌道旁。但是警方認為老婦行為致列車急煞,有致生公眾運輸往來危險之虞,涉犯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公共危險的妨害火車行駛安全罪嫌,仍將老婦依法送辦。

不過,檢方認為,依據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之公共危險罪,以行為人「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為其構成要件。

苗栗檢方認為,老婦會被警方查辦,主要是依據列車司機員的證詞,表示當時看到老婦欲橫越鐵軌,所以立即鳴笛及緊急煞車等情形為主要論據。但是綜觀各項事證,老婦並沒有做出任何破壞鐵軌或其他安全設施的行為。

檢方認為,即使老婦橫越鐵軌,最多是僅造成自身遭火車碰撞或輾壓危險,並不會致生火車傾覆或破壞,而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生命、身體或財產危險的可能,據此,老婦行為難認構成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要件,另復查無其他犯罪積極證據,認老婦嫌疑不足,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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