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扶助保護義務》同樣遺棄罪 論及婚嫁男友任自生自滅 判較重
2024/01/08 05:30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同樣被控遺棄罪,徐男與蔡男遭判刑度卻天差地遠,為何會這樣?
律師彭傑義指出,刑法第二九三條遺棄罪,是處罰遺棄無自救能力之人,徐男把跌傷的小婷從樓梯間,經由電梯抬進與蔡男同居處,把小婷從公眾看得到的樓梯間,抬到封閉住處後離去,讓獲救困難度提高,反而使小婷生存發生危險,徐男是因為「積極」的抬動小婷回房而觸法。
徐男積極抬回房反觸法
彭傑義表示,蔡男觸犯的是刑法第二九四條違背義務遺棄罪,有別於徐與小婷僅是朋友關係,蔡姓男子為小婷的男友,且已論及婚嫁,有為了永久生活為目的而同居,屬於民法第一一一四條規定互負扶養義務的關係,蔡必須對小婷負有扶助養護、與保護義務,但蔡卻任由小婷躺在地上,未報警或是將她送醫,消極的不作為,任由小婷傷勢加重,自生自滅。
彭傑義強調,徐男與小婷不過是朋友關係,在法律上未負有任何扶助、保護義務,刑度較輕,蔡男與小婷則已論及婚嫁,在法律上負有對小婷負有扶助、保護義務,小婷遇難時,蔡男若能報警或將她送醫救治,小婷有可能及時送醫而獲救,但蔡男應有作為,卻不作為,所以才會被判得比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