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驗出濃度就成罪 可關3年
立法院會昨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駕駛人的尿液或血液,只要驗出含毒品達一定濃度就成罪。圖為毒駕闖紅燈肇事圖。(民眾提供)
〔記者陳政宇、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會昨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明定駕駛人的尿液或血液,只要驗出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物、或代謝物達一定濃度就成罪,毋須再證明「致不能安全駕駛」才犯公共危險罪,最重判關三年;毒駕致人死傷,最重判刑十年;十年內再犯且致人於死,最重處無期徒刑。
現行規定,毒駕須致不能安全駕駛才成罪,為全面防堵毒駕危害大眾,政府修法降低成罪門檻。
致人死傷 最重判10年
三讀條文規定,駕駛交通工具者的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等相類物,達到行政院公告的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可處三年以下徒刑,得併科卅萬元以下罰金;未達濃度值以上,但有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而不能安全駕駛也有罪;毒駕致人於死,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致重傷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