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讓國民法官審」精障男弒父案 聲請駁回
鍾姓男子涉嫌持啞鈴重砸父親頭部致死案,鍾母聲請「不參與國民法官參審」,遭台北地院以無理由駁回。(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北市四十二歲鍾姓男子今年一月間與七十八歲父親發生爭執,涉嫌持啞鈴重砸父親頭部致死,被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起訴,鍾母認為,兒子是患有思覺失調症,非經長久時間難以完成審判,聲請「不參與國民法官參審」,由一般刑案的職業法官審理,但遭台北地院以無理由駁回,北院訂十二月七日起進行五天審理程序,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
鍾男與父母同住,今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鍾男疑因購買便當問題與父親發生爭執,當天傍晚,他持啞鈴敲擊父親頭部,導致鍾父頭部有開放性外傷不治。台北地檢署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起訴鍾男,成為北檢起訴的第二件將由國民法官參審案件,更是我國國民法官參審首件精障殺人案,因此受到矚目。
鍾男被移審台北地院後,法官認為鍾男有精神疾病,有看護、就醫等需求,裁定鍾男暫行安置六個月。
鍾男的輔佐人鍾母遞狀,認為兒子患有思覺失調症,經法院裁定暫時安置在醫院,在法院訊問時缺乏現實感,審判中更須長時間將他交付精神鑑定,非經長久時日難以完成審判,因此依國民法官法規定,聲請「不行國民法官審判」程序,即希望從國民法官案件改由一般刑事案件的職業法官審理。
不過,北院認為,鍾與辯護人庭訊時,不爭執檢察官主張的精神鑑定報告,難以認定審理中還有重複鑑定的必要,而有「非經長久時日難以完成審判」情形。另外,鍾具就審能力,審酌案情不繁雜,難以認定有「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難以完成審判」情形。
北院並指出,鍾是身心障礙者,行為時、審判時心神狀態如何,攸關責任能力及是否停止審判事宜,而且家暴殺人是具有量刑意義的重大案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例外」事由,因此駁回聲請。北院研議後,訂十二月七、八、十一、十二、十三日等五個全天庭期,於北院寶慶園區的國民法官法庭第二法庭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