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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廂內非公共場所 兩女互毆 法官撤罰確定

包廂內非公共場所,兩女互毆,法官撤罰確定。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包廂內非公共場所,兩女互毆,法官撤罰確定。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2023/11/23 05: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葉姓女子今年十月九日在某KTV包廂內喝酒唱歌與張姓女友人起衝突,兩人互毆後都不提刑事告訴,但警方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的「互相鬥毆者」,罰葉女八千元罰鍰,葉女向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抗告,指「包廂內」不是公共場所,法官也認同此說,認為雙方互毆動機,不是滋事擾亂公眾安寧,也未達危害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秩序程度,裁定撤銷處罰,葉女不罰確定。

裁定書指出,葉女於上述時間於包廂內,動手與張女互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互相鬥毆者」,可處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台中市警局第二分局依此法條,對葉女處八千元罰鍰。

社維法罰8千元 葉女抗告

葉女抗告說,她與張女都放棄刑事告訴權(不提傷害罪告訴),且動手地點是KTV包廂內,「包廂內」屬私人空間,不屬於公共空間,另外,她離開包廂後,是被他人毆打,警察處罰她八千元顯有不當,請求撤銷。

法官認為,KTV雖是公共場所,但顧客租用包廂後,服務人員如未經顧客召喚,不會主動進入包廂內,且依現場相片觀之,該包廂有門,顧客唱歌時門是關上,呈密閉空間的狀態,此期間除服務生外,尚無其他人會進入包廂。

法官認為,葉女與張女是酒後起衝突,主觀動機不是滋事或擾亂公眾安寧,客觀上是在「包廂內」發生,未達危害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秩序的程度,與社會秩序維護法所保障的法益有區別,據此撤銷處分,裁定葉女不罰,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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