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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法外有情 非毫無限制

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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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3 05:30

緩起訴是給被告自新機會

記者張瑞楨/專題報導

段姓越南單親媽媽,無力繳納五萬元的緩刑條件,一審裁定她入獄,二審卻裁定她免入獄。法界認為此案雖有法外兼顧情理的溫馨面,卻也遭質疑可能引發耍賴、裝窮的模仿效應,但也有律師認為,緩刑、緩起訴的目的是要給被告自新機會,知道警惕而不再觸法,而非為公庫增加五萬元收益,違反緩刑條件須「情節重大」才有必要撤銷緩刑,法官可有人性化考量,但並非毫無限制。

律師劉硯田認為,什麼是「情節重大」?二審法官在裁定書中說明,包括隱匿或處分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然有逃匿之虞,使緩刑失去預期的警惕效果,確實有執行必要,才應撤銷緩刑。

情節重大才撤銷緩刑

劉硯田指出,法官須審酌受緩刑宣告者無法履行的原因是否正當,若因經濟窘困或一時無法支付,就不符合「情節重大」,二審認為依段女的情況,不適用於「情節重大」認定,劉認為非常適切。

不只是緩刑,檢方給予被告的緩起訴處分,也有被告未繳納緩起訴金的案例,台中地檢署一位資深檢察官認為,最佳解決之道,就是在緩刑期滿之前,諭知其他替代的附帶條件,例如提供義務勞務、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場次等,法律可以有人情考量,但並非毫無限制。

他說,檢察官要諭知被告緩起訴,或法官要判緩刑前,都會先訊問被告對附帶條件的意見,再處以被告有能力負擔的處分,若被告經濟欠佳,也可考量讓他至社區、政府機關提供適當時數的義務勞務(如打掃環境),以替代緩起訴金。

他強調,人生難免有變故或不同境遇,重點是司法是否應考量個人變故與境遇而變更懲罰?若須撤銷緩刑或緩起訴,則下一步依法該怎麼做?曾有被告繳不出緩起訴金,檢察官傳喚訊問後,做出第二次緩起訴,附帶條件改為提供義務勞務一百小時,就是兼顧法理情的好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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