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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福倉儲大火 保險公司求償2億勝訴

美福倉儲持續悶燒,搶救不易,也造成寄放貨物廠商損失。(資料照,記者魏瑾筠攝)

美福倉儲持續悶燒,搶救不易,也造成寄放貨物廠商損失。(資料照,記者魏瑾筠攝)

2023/07/21 05:3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桃園市蘆竹區美福倉儲去年三月十日起大火連燒廿一日,爭鮮公司存放在倉儲內的貨品遭到毀損,後來國泰世紀產物保險先理賠二.二億餘元,再向美福求償,台北地院已如數判准;全案可上訴。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主張,美福就倉儲管理、維護應嚴加注意,並確保倉儲內防火、防水設備均完善,以防任何火災發生;但桃園市消防局所作的火調,指起火源於「電氣因素」,而美福未依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妥善管理倉儲空間,造成爭鮮貨物損失,具因果關係。

再者,根據倉儲契約,美福對爭鮮所有入庫產品,不論損害原因可否歸責美福,均應負起賠償責任;而國泰世紀產物保險既然已給付爭鮮保險金二億二千八百七十八萬元,向美福要求負擔這筆錢沒有問題。

美福則提出最高法院過往民事判決意旨,說明倉儲契約中,若由寄託方自行投保,一旦貨損情形發生而轉嫁由保險公司理賠,不得再向保管方求償,因此國泰世紀產物保險不能向美福提告求償。

何況,本件不可抗力的火災導致爭鮮貨品損害,並非美福過失,美福也已善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另經消防局及台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調查,均未認定人為造成火災,而是不可知的電氣因素所致,內政部消防署也同意這個結論,可見美福並無可歸責事由。

北院認為,依美福、爭鮮所簽的火災保險契約,並未載入「若有出險直接由保險公司負責理賠爭鮮公司,如有差額,爭鮮公司及保險公司不得以代位求償方式再向被告美福公司求償」等,類似倉庫營業人免責的約定,代表與美福提出的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有別。

且倉儲契約已約定,貨品入庫後應由美福全權管理,如果發生短缺、失竊、包裝不完整、變形等情況,美福應賠償爭鮮所有損失;北院審酌國泰世紀產物保險已先賠償,判美福應如數給付二億二千八百七十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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