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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程度輕微 不具實質損害/討債狂按門鈴「強制罪起訴」 獲判無罪

(資料照)

(資料照)

2023/07/13 05:3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有人上門討債,你關上門不理,然而對方卻猛按門鈴,你會不會害怕?新竹地檢署日前起訴兩名討債男子,因債主關門不理,索性在家門口輪流猛按門鈴,檢方依刑法強制罪嫌起訴二人,地院法官審理時,則認為二人按電鈴一事固然讓人厭惡,卻未達妨害被害人意思決定或身體活動自由的程度,還不到非以刑法處罰不可的情形,諭知無罪。

檢方起訴指控,黃男、鄭男與被害人楊男素不相識,因楊男兒子在外與人有債務糾紛,黃男便夥同鄭男在去年七月十三日晚間十點多前往楊家討債,黃男示意鄭男按門鈴,楊男開門查看知悉後,不予理會返回屋內,二人見楊男不理,竟輪流按壓、長按門鈴,以此強暴方式,妨害楊家休憩及居住安寧權利,檢方將二人依刑法強制罪嫌起訴。

全案審理時,二人坦承有按壓門鈴行為,卻均否認有共同強制犯行,黃男辯稱只有按門鈴三下,沒有長按,鄭男則辯稱雖有按門鈴,但並沒有長按。

法官指出,刑法強制罪是「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的行為手段,且以「強暴或脅迫」為限,程度不必達到讓人不能抗拒的程度,但仍須使被害人感到心理或生理上的強制,而影響其意思決定的自由,才能構成。如果強制手段沒有持續性,且欠缺顯著結果的強制作用,僅造成輕微影響,或不具有實質的損害,就不構成,以免動輒得咎。

開庭時,法官問楊男為何會告二人強制罪?楊男說二人一直去他那邊,他會害怕,因為居住得不安全。

法官認為,被告二人是斷斷續續按壓門鈴,並無長按不放,能否對被害人產生妨礙意思決定或身體活動自由,而達到強制的程度?二人站立在住處大門外,未持任何器械,僅以手按壓門鈴,按門鈴持續時間及頻率為十多分鐘內按壓數次,客觀上能否使屋內的人畏懼屈從,妨礙意思決定或身體活動自由,已有疑問。

法官認為二人行為方式、強度、持續時間,所造成侵害屬極輕微,最多僅屬惡作劇範疇,雖此故意按壓門鈴行為可能令人厭惡,然在社會倫理價值判斷上可責性不高,難認具違法性。二人所為還沒達到非以刑法處罰不可的程度,最後諭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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