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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非實質補貼 私用是貪污重罪

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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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9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院對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在職時,支用特別費有無違失展開蒐證,伯衡法律事務所所長翁偉倫表示,特別費運用範圍雖然很廣,但性質上仍不是實質補貼,使用目的須限定在公務支出上;詠衡法律事務所執行長鍾維翰也指出,司法實務對特別費的支用認定雖從寬,但若私吞己用,恐觸犯貪污治罪條例。

翁偉倫說,特別費可用於同仁、或業務往來對象的婚喪喜慶紅、白包等,也可用來犒賞辛勤工作或即將退休的同仁,另常看到支出在公務飲宴上,只要首長說得出與公務有關,即不違法,惟其性質不是實質補貼,用不完依法應繳回公庫。

翁偉倫認為,一、二審院檢首長的特別費約萬元,機關內職員人數不少,入不敷出為常態,不太可能用在它途;李伯道會有剩餘,可能是其特別費近四萬元,懲戒法院員工數不多,再加上與懲戒法院有業務關聯的機關或單位很少,支出的機率低。

翁表示,用不完的特別費拿來買禮券,可以產生遞延效果,也就是把今年的剩餘款變形為禮券,放到明年使用,雖然觀感不佳,但若用來犒賞員工,仍未違法,惟若據為己有,就有貪污問題。

鍾維翰表示,特別費的使用原則上尊重首長認定,非常寬鬆,但基本底線是不能私用,比如用來支付家人的飲宴住宿;買禮券則要看核銷用途與請購名目是否相同,若私吞,輕則觸犯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財物罪,本刑五年起跳,重則以侵占公有財物罪論處,本刑十年起跳,最重無期徒刑,都是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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