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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誹謗罪 大法官:合憲 惡意散播假新聞、假訊息 不受言論自由保障

憲法法庭昨做出「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仍認定刑法「誹謗罪」合憲。(記者王藝菘攝)

憲法法庭昨做出「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仍認定刑法「誹謗罪」合憲。(記者王藝菘攝)

2023/06/10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大法官曾在廿三年前對刑法「誹謗罪」做成五○九號合憲解釋,鑑於近年出現言論自由的聲音,以及八位誹謗罪確定被告認為該罪違憲聲請釋憲後,憲法法庭再度收案,昨做出「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仍認定合憲,同時補充解釋指出,惡意散播假新聞、假消息,並不受言論自由的保障。

大法官強調,民主社會涉及公益議題的言論,是人民認知與評價公共事務的基礎,近年來網路傳播無遠弗屆,對閱聽群眾影響力極大,因此資訊提供者不論是媒體或一般人,均應負有一定程度的真實查證義務,不得恣意散播不實或真假難辨內容,助長假新聞、假消息肆意流竄,顛覆言論自由市場的事實根基;如果明知或重大輕率的惡意而散播假新聞、假訊息,不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

合理查證、確信為真、沒惡意 符合3要件不罰

當年五○九號合憲解釋僅寫出「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較籠統,本次判決進一步明確化實務判別標準,認為事涉公共利益,就算無法證明言論為真實,如果發表前經合理查證程序,客觀上可合理相信言論內容為真實,即不罰,而即使合理查證後取得的證據資料並非真實,除了有「明知或重大輕率的惡意」情事,仍屬不罰情形;換句話說,符合「合理查證」、「確信為真」、「沒有真實惡意」三要件就不罰。

至於如何符合「合理查證」要求,應考量憲法保障的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依個案的情節做出適當衡量。

在上述補充解釋前提下,刑法三一○及第三一一條的誹謗罪處罰規定,整體而言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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