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作TDR甫出獄/控金管會偽造文書 害人坐牢
鄒官羽的律師楊舜麟(見圖)表示,金管會以財政部第九○○號公告不實認定TDR,因此到台北地檢署控告承辦官員偽造文書。 (律師楊舜麟提供)
〔本報記者/台北報導〕采陞資產管理公司負責人鄒官羽被控炒作台灣存託憑證(簡稱TDR)被判刑定讞,已服刑完畢;但他認為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郭土木教授在高等法院證稱,TDR並非財政部七十六年第九○○號公告的核定範圍,金管會出具虛偽不實的公函使法院錯誤採信而判他有罪,昨天委任律師到台北地檢署控告金管會易姓及王姓官員涉嫌偽造文書。
鄒官羽透過律師楊舜麟表示,金管會明明知道TDR未明文入法,並不是財政部(七十六年)臺財證(二)字第九○○號公告的核定範圍,卻曲解九○○號公告的意思,用不實公函害他坐牢三年二個月。
律師楊舜麟指出,依證交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TDR非屬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債券,判斷TDR是否為我國證交法規範之有價證券,自應視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定為準。
財政部曾於七十六年九月十二日以(七十六)臺財證(二)字第九○○號公告,主旨稱:「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凡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買賣或從事上開有價證券之投資服務,均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之規範。」
鄒官羽在告訴狀表示,金管會於一○四年十一月九日及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函復立法院及台北地方法院詢問,宣稱「TDR係指存託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發行表彰存放於保管機構之外國發行人有價證券之憑證,係屬財政部七十六年九月十二日(七十六)臺財證(二)字第九○○號公告核定之有價證券。」當時金管會承辦人為易姓及王姓官員。
根據告訴狀,曾任財政部證管會第二組科員的郭土木教授,在高院以鑑定證人身分明確證稱,九○○號公告是針對外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進行管制,並不是針對台灣存託憑證TDR行使證交法第六條第一項之核定權。
郭土木作證指出,當時證管會並沒有以九○○號公告核定TDR為證交法上之有價證券的意思,且TDR為「本國有價證券」,並不是九○○號公告所核定之「外國有價證券」,因此TDR非屬九○○號公告核定範圍。
鄒官羽具狀指出,金管會當時函復立法院及法院等公務單位的公函,內容顯然與證管會第二組於七十六年九月十二日發布九○○號公告的原意不符。